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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氯化铝国标准检验规则标准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发布时间:2014/9/18 9:30:00 浏览次数: 来源:www.huaquanwater.com
    1 聚氯化铝检验规则
    1.1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,在正常生产情况下,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其中密度、氧化铝、盐基度、不容物、PH值等指标项目应逐批检验。若需判定每批PAC的混凝性能,
    1.2 生活饮用水用PAC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上质量证明书,内容包括:生产厂家、产品名称、类别、净质量、批号和生产日期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。
    1.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。
    1.4 每批产品液体应不超过200t,固体应不超过60t。
    1.5 按GB/T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。
    对于桶装液体产品,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,从上、中、下部位采样量不少于100ML。将所采样品混匀,从中取出约800ML,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玻璃瓶中,密封。
    对于袋装固体产品,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吃采样,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。将所采样品混匀,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,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塑料瓶中,密封。
    对于用贮罐装晕的液体产品,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、中、下部位采样。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,取出800ml,分装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塑料瓶中,密封
    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上标签,注明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。一瓶供检验用,另一瓶保存3个月以备查。
    1.6 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两倍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。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    1.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办理。
    2标准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    2.1 生活饮用水用PAC(固体)的外包装上应由涂刷牢固清晰地标志,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商标、净质量、批号和生产日期、标准编号以及GB/T191规定的“标志7帕湿”。
    2.2 生活饮用水用PAC(固体)采用双层包装,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,厚度不小于0.05mm,包装容积应大于外包装,外包装的性能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/T8946的规定。每袋净重质量25kg、50kg(顾客要求而定)。
    2.3 生活饮用水用PAC(液体)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。用户需要时,生活饮用水用PAC(液体)也可用贮罐装运。
    2.4 生活饮用水用PAC在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,避免雨淋、受潮:并保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。
    2.5 生活饮用水用PAC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。液体产品保质期个月,固体产品保质期12个月
    关于更多生活饮用水用PAC方面相关信息请关注华泉官网:www.huaquanwater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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