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例要求把质量责任前移到产品端
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《供水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31号),到目前已经实施满四个月。条例第十七条明确,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,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;第二十一条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检测原水、出厂水、管网水水质,并推动省级以上层面健全水质监测体系。这两条看似指向供水单位,实际上把质量责任前移到了净水药剂生产企业一侧:产品资质是否完整、批次数据是否可追溯,直接关系到供水单位能否通过合规检查。
产品适格:两类产品、两条标准、场景不交叉
本次自查围绕产品适格展开。公司饮用水级聚氯化铝执行GB 15892-2020,氧化铝含量29%,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;工业级聚氯化铝执行GB/T 22627-2022,氧化铝含量28%,用于工业废水、市政污水与污泥处理,不用于生活饮用水。自查中对两类产品分别核对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、型式检验报告、产品标识与说明书的表述一致性,明确执行标准与适用场景的对应关系,并在包装、发货单据上做了区分标识,避免两类产品在流通环节被混用。
可追溯:批次编号与留样制度同步完善
围绕质量可追溯,公司对原材料进厂检验、生产过程控制点、出厂批次检验三个环节的记录进行了系统梳理。出厂检验覆盖氧化铝含量、盐基度、pH值、水不溶物、重金属等关键指标,批次检验报告随货同行;同时完善留样与批次编号制度,使每一批出厂产品都能回溯到对应原料批次、生产日期与检验记录。对供水单位而言,这意味着收到的每批药剂都可以与检验数据一一对应,便于建立自己的进货台账与验收档案。
给供水单位的采购索证建议
结合条例要求,公司也整理了供水单位在采购验收环节可以重点核对的四类材料:一是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;二是产品型式检验报告;三是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;四是产品说明书及适用场景说明。验收时可对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核对关键指标,并对不同含量、不同适用场景的产品分区存放、分别登记台账,避免饮用水级与工业级产品混放混用。
后续:内控与资料留痕同步跟进
公司技术负责人表示,条例把城乡供水纳入统一标准体系,对上游药剂企业意味着更清晰的合规路径,也意味着更细的资料留痕要求。下一步公司将继续依据条例与相关国家标准完善内控指标、检测记录与随货资料,配合供水单位做好采购索证与批次验收的资料对接,把合规工作做在平时。